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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平
  據報道,女大學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事件,有了新進展,警方初步判斷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學校的數千名男性師生提供血液樣本。對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滿。最先向媒體反映此事的是武漢銀河學院的一名學生,他說:“死的女大學生是珞珈學院的,我們學校只是跟他們共用一個校區,也被納入了懷疑範圍,我們全校的男生都要過來抽血驗DNA,這有點太不尊重我們了! ”
  警方動輒大規模抽血驗DNA已不是第一次。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等生物樣本。應該說,為了破案而採血驗DNA並非師出無名。但請註意,法律規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這就意味著,採血破案並不適用於所有案件,更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無條件採用的。
  通常而言,應當被偵查機關掌握了一定證據,表明其可能涉嫌犯罪的人,才可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自然是不可能掌握附近四所學校的數千名男性師生涉嫌犯罪的證據,事實上也不可能有這麼多人涉案,他們居然對這麼多人進行採血驗DNA,這就完全違背了法律的程序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偵查學研究所副所長肖承海曾經表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一般要先排查,通過對比和排除,逐漸將範圍縮小至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這一個或幾個人才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警方之所以出此下策,筆者以為,真正的原因乃是為了提高破案率。現行考核體制下,“破案率”是硬指標,與個人和部門的利益密切相關。公眾當然能理解這種政績焦慮,但結果正義不能以犧牲程序正義為代價。 “集體採血”雖然更有利於破案,但如此簡單粗暴的辦案手法,卻傷害了學生的身體權和隱私權,也容易助長一種懶政思維,任其發展,危害同樣不容小覷。
  (原標題:大範圍採集DNA丟了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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